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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新疆财经大学章程

2023年修订核准稿

 

 

新疆财经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创办的重点大学。其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新疆省人民政府干部培训班。1959年升格为新疆财经学院。1962年转制为新疆财贸学校。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新疆财经学院建制。新疆财经学院的建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新疆财经学院的深切关怀和高度重视,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新疆财经学院的发展、建设的大力支持。2000年,新疆财经学院与新疆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新疆财政税务学校合并组建新的新疆财经学院。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新疆财经大学。

学校以“经世济公、至善至诚”为校训,以“自强不息、严谨求实、开放包容、与时俱进”为大学精神,以“新疆名牌、西北一流、全国知名、辐射中亚”的自治区特色高水平大学为建设目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创办的多科性大学,中文全称为“新疆财经大学”,简称为“新疆财大”,英文全称为“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简称为“XJUFE”。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449号。

第四条 学校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创办,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 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真正做到以文化人、以德育人,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紧紧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牢守住意识形态主阵地,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第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师生生活。

第十一条 学校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增强各民族师生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任命学校负责人,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经费使用并对学校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计,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

第十四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根据需要和自身条件,自主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三)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组织之间的教学、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招聘或者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自主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五)自主管理学校资产;

(六)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合理使用、严格管理举办者提供的教育经费,保护学校各项财产,杜绝对学校财产的侵占、挪用、截留和破坏;

(四)自觉接受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宏观管理及适当的评估与检查,接受财务审计监督;

(五)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

第十七条 学校设置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理学等学科。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体和特色。学校在确定的学科范围内,根据国家法规,设置与调整专业。

第十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教育为主,适度开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教学活动,依法颁发学业证书;遵守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向为社会发展及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名誉教授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依法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立足于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来建设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建设,优化学科体系、教学体系、教材体系、管理体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并严格执行科学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学质量标准,依据教学大纲和质量标准检查和评估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注重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定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优化课程体系,充实教学内容,变革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形式,实施因材施教,完善考核方法,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教学质量的动态监控和目标管理体系,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建立科研成果综合考评制度,注重科研成果价值与学科专业贡献度评价,促进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和具有社会应用价值的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研育人功能,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工作;同时,坚持科教融合,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支持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实践中。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障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教学运行等所需经费。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新疆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或者解聘教师以及学校内部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对学生和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遇有紧急情况,采取包括禁止他人进入学校内部、暂停教学和学校其他活动等紧急措施。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校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办公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成就和学术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和意见;审议学校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对科研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评议和推荐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和评奖;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审议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裁定学术不端行为;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重大学术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拟定学校学位条例实施细则;审议学位授权点及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决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学校学位建设的建议;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咨询和审议人才培养和教学重大事项的机构,根据学校的教育理念、战略目标与发展规划,为全校教学工作决策提供咨询和审议。教学委员会成员由有关校级领导、相关部处领导、院部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拟定教师工作规范;审定并指导实施教学方案;组织教学评估;评定教学成果;审定课程建设标准;指导课程建设;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办法以及其它系列推荐与聘任办法;决定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项;拟定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其他兼职教师聘任条例。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团委的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引领、组织和服务等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学生会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学校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档案馆、网络与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后勤公寓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可以依照章程制定管理制度,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可以依法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其他教学部门,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负责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在本学院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统筹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人才培养等方案,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设置内部管理机构方案,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与工作规则,进行学院人员管理;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根据学校的制度或者授权,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和社会服务;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人选经学校组织部门考察、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落实党委会会议有关决议或决定。涉及教学、科研、管理以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把关定向,再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或具体落实。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行政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

学院党委(总支)书记、院长、分管教学、科研的副院长为学术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其他成员由全体教师根据任职条件选举产生,但选举产生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十五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等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报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引进教师的学历条件作出规定。符合学历要求,并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可以受聘从事教学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章程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制。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依规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奖励;

(四)享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仲裁申请;

(七)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三)维护社会稳定与长治久安,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抵御和防范宗教(邪教)向校园渗透;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六)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岗位任务;

(七)坚守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规范;

(八)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引导教师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尊重爱护人才,为教师参加业务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及学术交流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管理办法,对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和优秀成果定期开展评选和表彰。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学生和校友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勤俭节约,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七)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八)如实向学校提供家庭情况、个人情况、个人表现等;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质。

第七十条 学校教育引导各民族学生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促进各民族学生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不断巩固各民族大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促进学生心理健康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协调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促进学生就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表彰和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严格审核学生学籍信息。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依法依规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取消或撤销学历、学位。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为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生权益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新疆财经大学学习3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名誉博士;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九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与深造提供便利与条件,并鼓励校友以捐资助学、设立奖学金、研究基金、讲座基金、开展学术合作等方式为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作贡献。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新疆财经大学校友总会,支持和保障校友总会开展活动,搭建联系、服务校友的平台,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校友与学校发展。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并通过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保障财产安全,依法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对学校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受学校组织部门委托,对学校所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实施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对学校工程建设、设施设备项目维修、维护等实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所指资产是指学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七条 学校后勤部门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外环上方有国文“新疆财经大学”字样,外环左侧有维吾尔文“新疆财经大学”字样,外环右侧是英文“新疆财经大学”字样;内环是由天山雪莲和铲形古钱币组成的图案。徽志规格:直径30mm。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校名“新疆财经大学”长方形证章。规格47*15mm。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大红色长方形旗子。中央印有校名“新疆财经大学”字样,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规格:240*160mm。

第九十条 学校标准色为蓝色,标准色色值为C100M60Y0K20,在应用系统中应严格遵循。标准色色彩偏差范围不得超过10%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410日。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举办者和学校行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当遵照本章程有关条款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违背,如有违背,其行为无效;因违背本章程规定导致学校遭受损失的相关部门及个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中国共产党新疆财经大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