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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厅、县处级干部住房调查表填写的补充通知

 

院属各单位:

我院处级干部以上住房情况调查,正在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开展清理纠正之中。近日,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清理纠正干部住房有关政策问题的答复》的文件,为了便于大家规范统一填写调查表,根据文件精神,现将我院厅处级干部住房情况调查表填写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住房情况调查表栏内“己购公房建筑面积”,统一填写为房改售房时的计价面积。

二、北院的182122号楼,南院的6号楼属先集资后参加房改,请在“购房总价款”栏内填写当时集资总价款,“购房发票号”栏内填写集资收据号,复印集资总价款收据,并在“其他情况”栏内填写:“属职工集资建房,参加房改应退个人部分尚未退款。”

三、住院内的厅处级干部在填表时,对己购公房建筑面积不清楚的请到资产处房产科查挡,爱人属外单位的,请到配偶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住配偶单位住房的请按表内备注要求填写。

四、请各单位未交登记表的于二零零四年七月二日前将表统一交到资产管理处房产科。

联系电话:7843541

 

新疆财经学院住房清查领导小组

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