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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学校编制了《新疆财经大学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学校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阅读本《指南》。

  《指南》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新疆财经大学校务公开网站(http://202.201.208.55/publish/xwgk/)上查阅。

  一、公开的原则和类型

  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学校公开信息分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学校依据《办法》要求将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主要包括新疆财经大学各类通知公告、学校基本信息、学生管理信息、财务管理信息、学术科研信息、组织人事信息、资产管理信息、教学质量信息、就业创业信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等,详见新疆财经大学校务公开网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学校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新疆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主要在“信息公开”网上专栏公开。此外,学校还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校报校刊、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的形式公开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将自信息制作完成后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时,将在变更后及时更新。

  三、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信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学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校长办公室,学校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受理新疆财经大学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449号经世楼八楼。

  办公时间:学校校历规定的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991—7842015

  传真号码:0991—7804654

  电子邮箱:msk@xjufe.edu.cn

  邮政编码:830012

  (三)公开程序

  申请人向新疆财经大学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填写《新疆财经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电子版可以在兰州大学信息公开网站中下载,具体网址为:http://xxgk.lzu.edu.cn,也可到校长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电子邮件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将其作为电子邮件附件发送至msk@xjufe.edu.cn。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校长办公室,当场提交申请。因特殊原因当面口头申请的,由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学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四)申请处理

  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1.学校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对收到的有效申请在登记后根据先后次序进行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学校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四、监督程序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未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投诉。

  投诉电话:0991—784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