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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校发〔2022〕57 号)

新疆财经大学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服务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围绕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及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培育高水平学术团队,孵化省部级以上高水平科研项目,产出更多高质量科研成果,进一步增强我校的学术影响力和决策支持力,提升科学研究对高水平应用型财经大学建设目标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基金项目分为:科研创新团队项目、重大资政调研项目、一般项目、“访惠聚”专项、高层次人才专项(科研配套<启动>经费)。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选题范围

第三条 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职的教职工,资助的重点是我校具有独立科学研究能力的教师和学术团队。

第四条 校级科研基金各类项目申报人条件如下:

(一)共性要求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并且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2.学术思想活跃,有开拓创新精神和一定的科研能力。

3.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承担和完成研究计划的相关条件。

4.已获校级科研基金资助的主持人,须按本管理办法所要求的条件结项后方可再次申报校级项目。

(二)专项要求

1.一般项目的申报人应为我校具有中级及以下职称(不含具有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且无主持的在研省部级及以上项目。

2.科研创新团队项目的申报人应是我校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以及良好的合作机制和氛围的研究集体,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研究方向形成团队进行申报,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职称。项目组由4—6 名成员组成,围绕 1 个跨学科方向进行深入研究。

3.重大资政调研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一定的资政研究功底。

4.“访惠聚”专项申请人应为我校参加“访惠聚”驻村、乡村振兴工作且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在村(以申报通知时间为准)教职工。

5.高层次人才专项(科研配套<启动>经费)的申报资格由《新疆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修订)》文件认定。

第五条 申报选题范围及条件

(一)结合国家发展战略、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及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中所涉的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资政研究。

(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围绕治疆方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 小企业发展、金融服务、 国际贸易、财税政策、双碳目标等方面,开展调研,提出建议。

(三)突出立德树人,支持思政研究项目和基础研究项目。

(四)围绕“访惠聚” “乡村振兴”等重大问题开展对策性研究。

(五)选题具有申报省部级以上项目的潜力。

(六)科研创新团队项目的研究选题应紧密结合本学科重点研究方向、学术前沿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开展基础性、开创性、探索性研究。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评审组织

第六条 在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的原则下,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由科研处发文组织申报。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新疆财经大学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 由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通过项目推荐至科研处。

(二)科研处对学院推荐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评审。

(三)科研处汇总专家组评审结果,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后,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四章 资助数量、额度与经费使用

第八条 创新团队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 2 项;重大资政调研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 5 项;一般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 10 项,其中至少资助思政系列项目 2 项;“访惠聚”专项每年立项不超过 2项;高层次人才专项(科研配套<启动>经费)项目根据具体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数确定立项数。重大资政调研项目及“访惠聚”专项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一般项目、科研创新团队项目和高层次人才专项(科研配套<启动>经费)项目一般不超过 2 年。

第九条 创新团队项目每项 6 万元;重大资证调研项目每项不超过 4 万元;一般项目每项 2 万元;“访惠聚”专项每项不超过2 万元;高层次人才专项(科研配套<启动>经费)项目资助金额根据《新疆财经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十条 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立项后拨付80%,其余20%经费按期结项后拨付。未按期结项者取消20%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预算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比例按照《新疆财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学校科研处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固定资产的购买,其开支必须符合预算、国家有关规定和开展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经费使用参照《新疆财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校级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为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科研项目保质按期完成。

第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立项后一般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研究方向。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的,应当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立项后,负责人需在文件下发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开题论证会。论证会必须邀请不少于三名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参加,面向全校教师开放,科研处派人参会。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中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项目研究期间课题组要围绕项目研究内容举行 2—3 次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可采取学术报告、学术研讨、学术论坛、学术沙龙等多种形式进行,面向全校或所在部门教师及学生。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周将学术交流活动形式、内容报科研处,科研处视情况派专人参会。

第六章 项目的结项与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形成科研成果的档次依照《新疆财经大学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试行)》(校发〔2021〕102号)中核定的成果档次认定。

第十八条科研创新团队项目的结项要求

以下四个条件,只需满足其中一条即可申请结项。

(一)撰写不少于 5 万字的研究报告,同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发表与团队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 1 篇(第四档及以上)和学术论文 2 篇(第五档及以上);或发表相关学术论文 1篇(第三档及以上);

(二)撰写不少于 5 万字的研究报告,同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以此项研究为基础立项国家级课题 1 项或立项省部级课题 2 项;

(三)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以此项研究成果为基础出版与团队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专著 1 部(不少于 25 万字);

(四)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相关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重大调研资政项目结项条件以下五个条件,只需满足其中一条即可申请结项。

(一)撰写不少于 3 万字的专题调研报告,形成并提交相关咨政报告 2 篇(第三档及以上);

(二)撰写不少于 3 万字的专题调研报告,形成并提交相关咨政报告 1 篇(第二档及以上);

(三)撰写不少于 3 万字的专题调研报告,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以此项研究成果为基础立项国家级课题 1 项或省部级课题 2 项;

四)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以此项研究成果为基础发表相关学术论文 2 篇(第四档及以上);

(五)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科研成果;

第二十条 一般项目的结项要求

以下四个条件,只需满足其中一条即可申请结项。

(一)撰写 3 万字以上的研究报告,并发表相关学术论文1篇(第五档及以上);

(二)撰写3 万字以上的研究报告,并立项 1 项以校级科研基金项目为基础的省部级(含)以上课题;

(三)撰写 3 万字以上的研究报告,形成并提交相关咨政报告 1 篇(第四档及以上);

(四)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相关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访惠聚”专项结项条件

以下四个条件,只需满足其中一条即可申请结项。

(一)撰写 2 万字以上的专题调研报告,形成并提交相关咨政报告 1 篇(第四档及以上);

(二)研究成果在自治区访惠聚办公室、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所办刊物上登载,并获得上述单位领导肯定性批示;

(三)项目研究成果在自治区访惠聚办公室、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举办的有关活动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四)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相关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专项(科研配套<启动>经费)项目的结项要求按照本办法中一般项目的结项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科研基金资助发表的科研成果必须标注“新疆财经大学校级科研基金项目***”字样,结项提交的研究报告(含专题调研报告)复制率不得超过 30%。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应按规划时间如期完成,逾期一年,学校将予以通报并终止项目研究,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和已发绩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剩余的项目资金为结余资金。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的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 2 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收回学校进行科研统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疆财经大学校级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校发〔2019〕5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