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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客观、规范地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制的通知》等文件和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新疆财经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科研人员)。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3. 科学规范、程序合理;

4. 保护当事人的举报、申诉、知情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学术不端行为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造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8.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取学术荣誉;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

第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科研处),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争议等学术个案的举报和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最终认定。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与调查

(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4.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二)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学术活动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三)受理与调查程序

 1.举报:举报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举报材料。

 2.受理: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进行初步调查后,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不作立项调查的应向举报人书面说明情况,材料留存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应当进入正式调查。校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3.调查取证:对于立项调查的学术不端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向学术委员会递交材料,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五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调查期间,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取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4.结果认定: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听取专家组的调查结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进行认定,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则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5.处理: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术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和处理建议,做出处理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决定书面通知被举报人。

 6.复议:被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学校应在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被举报人。复议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7.公示:最终处理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三个月以上。

第八条  回避和保密

1.校学术委员会成员、调查专家组成员涉及学术不端问题,或与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有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宜参加调查、评判的,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2.在查处结果公示前,查处过程的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所有人员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情况。

 3.为举报人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

对被认定为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我校在编在岗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1.通报批评;

2.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3.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4.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5.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辞退或解除聘任(用);

7.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对于我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1.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2.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校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一条  对被认定为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主讲教授等,应对应给予如下处理:

1.对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立即取消其在我校访问或进修的资格。同时通知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所在单位。

2.终止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主讲教授合同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为对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论文的指导有过错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1.通报批评;

2.暂停研究生、博士后指导教师资格;

3.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三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1.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3.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3.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5.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正式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有不服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于被处理人的申诉,相关部门应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学校对所有学术活动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并被界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记入其学术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附则

 

  •  本办法自发布即日起实行,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新疆财经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校发〔2016〕49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