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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 中心组学习办法(暂行)

新疆财经大学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

中心组学习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学校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自治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实施办法》和《新疆财经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疆财经大学基层党组织是指新疆财经大学党委所属的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基层党组织。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学校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基层党组织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学校各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由校属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组成。必要时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

党组织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时,由主持党组织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基层党组织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班子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书记做好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基层党组织委员会的宣传委员、组织委员或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

(五)国家法律法规。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中国历史,特别是中国近现代史、中国革命史、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改革开放史,以及新疆历史、新疆民族发展史、新疆宗教演变史、新疆文明融合史。

(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等所需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九)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财经大学所需要的现代教育理论与高校管理理论等内容。

(十)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校党委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可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要把研讨式学习作为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要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调查研究。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教研室、深入宿舍、深入师生,开展调研工作。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全年集体学习不少于8次(至少1次为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中心组学习必须要有专门的、单独的学习记录,不得与会议记录等混淆,记录要指定专人认真负责,党组织负责人要对每次学习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理论学习应结合各单位实际,创新学习形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养与增强党性,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本单位大兴学习之风。

提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校党委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经各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审定后施行,及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须准时参加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事先须向书记请假,并在下次学习之前自行补课,学习考勤由各基层党组织书记负责。

第十四条 各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校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报送学习情况。

校党委宣传部会同组织部、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负责督查和考核,并对学习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校纪委对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