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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基层党委会议制度(暂行)

新疆财经大学基层党委会议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保障基层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层党委是指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的直属管理的二级单位党委。基层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基层党委会是基层党委议事和决策机构,是党对基层组织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对党委工作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决策形式。

第四条 基层党委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由基层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基层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会议内容

 

第五条 基层党委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学习宣传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学校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及重要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审定本单位党的工作重要制度、重要方案、年度计划及总结,以及本级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上报学校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定期分析本单位党建工作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

(三)研究部署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落实“三会一课”和党日活动的有关要求,不断提高党组织的思想建设水平和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四)切实把握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基层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由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基层党支部的设置、完善、换届、考核、变更或撤销等事宜。研究决定本级党委所辖党组织负责人的配备、培训与考核等事宜。

(六)做好党员发展和组织关系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研究决定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转正、转接、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和违纪党员的处理,以及大额度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和党费的使用等问题。

(七)提出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配备、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的意见建议。研究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相关问题、科级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等工作。研究决定本单位党内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党内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以及向上级推荐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八)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作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本单位纪律和作风建设水平。

(九)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研究决定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由基层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基层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学校党委、纪委要求和本单位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基层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基层党委委员会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非党员行政领导、有关党员代表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非党员行政领导列席会议可以就议题进行发言,但不能参与表决。

第八条 基层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一)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应组织有关方面研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一般包括汇报要点、讨论决定的事项等。

(二)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告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三)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事项,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应在会前充分沟通酝酿。对一些重要问题要认真听取非党员行政主要领导的意见。

(四)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允许后方可安排。凡未经会前审定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九条 基层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书记请假,并将个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书记或受托副书记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条 基层党委要准确界定基层党委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内容,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基层党委会议。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逐一汇报,分别讨论,由提出议题的委员对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第十三条 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如对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行讨论,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第五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四条 基层党委会议由党员干部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一年一本,单独记录,专人保管,根据“一事一议”原则,对参会人员的发言内容和事项议定结果等进行认真记录。会后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记录和纪要要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由基层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明确由基层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副书记或基层党务工作人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会议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按照党务公开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向本单位党员、师生公开,必要时还应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委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凡属应由基层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个人对本级党委集体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提出。学校党委做出的决定,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第十九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基层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基层党委会议报告。

第二十条 基层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变更,必须再次召开基层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其本人应当回避。会议有关保密的问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基层党委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会议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学校党委批准、已经设立的基层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原则上依据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